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采用勘驗、照相、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和證人;
(四)查閱、檢索、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管執法檔案並保存完整。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指標。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全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