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作為從業人員可以炒股:
“基金公司從業人員能否炒股壹直是關註度很高的話題。這次征求意見稿作了明確規定。”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與法律事務部總監邢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基金從業人員頭上的緊箍終於要解除了。從業人員當然包括基金經理在內,都可以買賣股票、債券。
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之壹規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對於大家擔心基金經理借此建老鼠倉的問題,邢穎認為基金法作為壹項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監管部門壹定可以據此出臺具體規章,比如要求基金經理到特定營業部開戶,要求營業部配合基金公司查閱其交易數據資料等。
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
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目前在我國對私募基金還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處於半地下半公開狀態,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都渴望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於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和基金公司。相對於現行《基金法》,修訂草案有較大突破。其中,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將納入監管範圍,並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放開員工持股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