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報銷比例的通知
壹是城鄉居民醫保整合過渡期內,各縣區在調整城鄉居民醫保(新農合)報銷政策時,要認真核算城鄉居民醫保(新農合)基金實際情況,確保當年基金安全運行。各縣區要加強基金風險防控,堅決防止基金出現赤字,否則由各縣區統籌解決。
二是在城鄉居民醫保整合過渡期內,新農合報銷政策調整後,參合人員在壹級(鄉鎮級)、二級(縣級)、三級(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最高報銷比例分別不超過95%、90%和80%,異地就醫報銷比例不超過75%;精準扶貧對象報銷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但報銷比例不超過100%。
三。城鄉居民醫保整合過渡期內,所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患者報銷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四、請各縣將調整後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政策文件,於2017年9月22日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屆時,市有關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在醫保(新農合)信息管理平臺中維護和應用調整後的醫保政策。新調整的政策從2017 10 1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