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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建房出售稅收政策

(壹)建安環節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征收管理法和房屋壹體化管理有關規定,房屋自建環節需取得提供勞務或施工方開具的發票,政務中心業務窗口憑取得的發票辦理不動產涉稅、登記等相關手續。

增值稅:施工方開具發票金額以磚混結構建房不低於800元/m2造價、框架結構建房不低於1200元/m2造價核定計稅依據,征收率為3%;

印花稅:與增值稅計稅依據壹致,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稅率為0.03%計算繳納印花稅;

水利建設基金:與增值稅計稅依據壹致,費率為0.06%;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7%、3%和2%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不動產轉讓環節

增值稅:個人轉讓自建住房按不動產不含稅價格的5%計算繳納增值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按實繳增值稅的7%、3%和2%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按不含稅價的5%、非普通住宅按不含稅價的6%核定計算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轉讓住房按不動產不含稅價格的1%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不動產不含稅價格的0.05%計算繳納印花稅;

水利建設基金:按不動產不含稅價格的0.06%計算繳納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