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目前備受關註的陽光私募。這種基金允許客戶將資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管理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資金委托給銀行。管理者購買壹定比例,比如20%,使利益相互交換,避免利益不壹致導致的利益輸送。這種私募依靠的是信托法的法律基礎,信托法有明確的規定,是標準化的信托計劃。與公募基金相比,這種信托的投資額度要大得多,通常為654.38+0萬,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也寬松得多,大大提高了其靈活性。但基金經理除了收取較高的管理費和認購費外,通常還能獲得20%的收益。而且基金壹般只在每月的某壹天開放申購贖回,對資金的時間要求較高。而且相對於公募基金,如果客戶想要獲得同樣的收益,陽光私募需要比公募基金的收益高出30%以上,這也是陽光私募面臨的最大考驗。
第二種是公司基金。壹般是幾個人投資成立公司,註入壹筆錢,然後交給專業的管理公司管理。這是現在比較流行的壹種方式,特點是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但缺點是很難發展壯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間的發行操作。
第三種是有限合夥制度,壹方出資,另壹方貢獻專業能力。* * *有限合夥企業共同設立,章程規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
最後壹種也是最傳統的方式是松散型私募基金,壹個人或壹個團隊用資金為客戶服務,提供咨詢或代理運營。這種類型現在占私人股本總額的絕大部分。還有各種形式的合作,有的以公司的形式接受資金投資的委托代理,有的僅以口頭協議的方式直接為客戶操作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