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具體比例為:鄉(鎮)衛生院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壹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負擔45%。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壹個自然年度內(以入院時間為準),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
3.以上參考來源及更多內容:《烏魯木齊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烏政辦[2065 438+05]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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