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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簽約後是否可以不出資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是關於合夥人除名的規定,其明確規定如下: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壹)未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