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率壹般是3‰到4‰。
財政部關於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復
財工字(1997)046號
妳公司《關於申請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報告》(中石化〔1997〕財字058號)收悉。經研究 ,現批復如下:
壹、為支持妳公司行業保險的發展,增強保險實力,充分發揮行業保險的優勢,同意妳公司從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
二、加強安保基金管理,專款專用。妳公司在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同時,應加強收入管理,進壹步核定支出範圍,嚴格控制支出數額。請妳公司抓緊修訂安保基金管理辦法,商財政部同意後執行。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1997年湘國稅局函〔1997〕053號轉發)
嶽陽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批轉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關於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復》(財工字〔199 7〕46號)精神,為支持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行業保險的發展,增強保險實力,充分發揮行業保證的優勢,同意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從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請轉知企業所在地國稅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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