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項應參看當地的城鄉居民大病醫保目錄確定,在不同的時間段內,對於可報銷的範圍是不同的,建議當事人在就診時具體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就診點的工作人員明確;
2、根據(贛發改社會[2013]537號)文件的規定,大病醫保的待遇水平:
(1)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最大限度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政策範圍內醫藥費用,按原《江西省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字〔2009〕232號)待遇規定繼續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年度累計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醫藥費用,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各設區市確定;
(3)農村居民:對納入大病保障的醫藥費用,0-5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50%;5-10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60%;10萬元以上,補償比例不低於70%;
(4)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補償標準。
3、以上《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意見》(贛發改社會[2013]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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