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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基金核算什麽內容

1、按制度規定設置“固定基金”科目,核算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接受捐贈或出售、對外投資、報廢以及盤盈盤虧固定資產而增減的固定基金。購建固定資產時,以實際成本貸記科目;

 2、改擴建固定資產時,以改擴建固定資產新增價值貸記本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以實際支付租金數額借記本科目;

 3、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以同類資產市場價值或所提供有關憑據貸記本科目; 

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租金時貸記本科目;

 5、盤盈固定資產時,以重置價值貸記本科目。出售、對外投資、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固定資產時,以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本科目。

在資產負債表“凈資產”類下,以“固定基金”項目按賬面余額列示於“事業基金”項目之後。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等情況,需在報表附註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