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壹)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敬老、助殘、優撫;(三)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條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