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利用慈善財產,遵循最必要的管理費用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支出。具有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每年用於慈善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平均收入的70%;年度管理費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難以達到上述規定的,應當向註冊地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筆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