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營業務、具有獨立註射資質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及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
2.加工流通企業規模
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6543.8億元以上,中部地區7000萬元,西部地區4000萬元;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6543.8+0.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6543.8+0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
3.企業利益
企業總資產收益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不應拖欠稅款、工資、社會保險、折舊和虧損。
4、企業驅動能力
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養殖戶(特種養殖和農墾企業除外)數量壹般應達到:中東部地區3000戶以上,西部地區1萬戶以上;在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企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購買的原材料或商品,占銷售所需原材料或商品的70%以上。
5、企業產品競爭力
企業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和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同行業處於領先水平,主要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達93%以上。
百度百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