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給基金管理人更多的操作空間,明確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各方的責權利。主要表現為:壹是拓寬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範圍。第二,擴大基金托管人資格。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投資基金托管人資產必須在80億元以上的規定,放寬了基金托管人的門檻。除國有商業銀行外,其他認可的銀行也可以擔任基金托管人。第三,為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作出壹些體現基金資產獨立性的規定。四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業務的拓展,如基金銷售、資產委托管理等。
此外,草案取消了原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在具體運作中額度的壹些限制,如每只基金投資股票和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資產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0%,使基金管理人在運作中更加自主協調。相應的投資額度控制由證監會監管。
第三,公司基金是基金未來的發展方向,但目前國內還沒有。草案規定了公司資金原則,同時確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既給其未來發展留有余地,也給資本市場發展和金融產品創新留有空間。考慮到“契約型基金”是基於信托原則,草案將其更名為信托基金,並做了重點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