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1)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直至恢復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個人所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分紅收入和公司債券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個人投資者暫不征收所得稅,待債務利息所得和個人股票交易所得恢復征收後執行。(4)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發行中取得的公司債券差價收入,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5)對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直至恢復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個人所得稅。(六)2015 12 18至2018 12 l7個人投資者在內地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年。(七)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分銷香港基金取得的收入,由香港基金在內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比例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