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壹)研究制定準入條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申請租賃補貼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準入條件。申請租賃補貼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則上應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壹定比例。具體條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確定,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二)確定補貼標準。各地要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申請補貼家庭的支付能力和財政水平等因素,確定不同檔次的租賃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地方研究確定,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3)合理確定租房補貼面積。各地要結合申請租賃補貼的家庭成員人數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標準。住房保障家庭原則上應租住中小套型住房,人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