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營業額為向承購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該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