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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對地方政府的債務進行評級

對地方政府的債務進行評級,是2014年10月0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的壹個規定,其目的是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

(壹)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壹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準。

(二)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債務。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將壹般債務收支納入壹般公***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