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用人單位為女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生育流產當月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生育生活補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同時,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補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繳費月數支付。12後按收入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女職工當月生育或流產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勞動者連續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用人單位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墊付費用的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