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買賣封閉式基金份額和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目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基金分配收入是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在向證券投資基金分配股息、紅利和利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在向個人投資者分配基金階段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特別是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取得的公司債券差價收入,在基金發放給個人時征稅。
因此,無論是購買的傳統基金產品,還是借助余額寶、理財通等互聯網金融平臺間接購買的基金產品,雖然在基金發行收入中沒有體現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已經從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收入中扣繳了基金。因此,本基金在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