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福利費(不含離退休費)。壹般來說,要求先計提後使用,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1965+15年2月5日發布的《財政部、內務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按當年工資總額的2.5%從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費可按不超過本單位年度收支結余的40%提取;沒有財政補貼收入的事業單位,按不超過本單位年度收支結余50%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各市、州、縣(市)可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專項資金提取比例。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福利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解決工作人員家屬的生活費困難;(二)解決職工家屬的醫療費用;(三)解決職工家屬的死亡和喪葬費用問題;(四)了解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員;(五)集體福利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