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壹百零三條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以電子媒介登記的數據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歸屬的依據。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份額出質的,質權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登記資料,並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基金份額明細等資料備份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機構。自基金賬戶關閉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偽造、篡改、毀損。
第壹百四十五條基金服務機構未建立應急風險管理系統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有關的非公開信息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基金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