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量在基金合同期限內是固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開放式基金,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申購或贖回的基金。
封閉式基金合同期屆滿後,可在壹定條件下延長合同期或變更運作模式。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份額只能根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完成交易,雙方均為基金的投資者。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辦理。投資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並完成交易。交易的雙方是投資者和基金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