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具體職責主要集中在基金產品的募集、投資和運作上:
1.在基金產品募集前後,依法辦理或委托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在基金產品投資中,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和決策。在內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督審計、財務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在內外部監管方面,除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運作基金財產,並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管。
3.在基金產品運作中,根據基金合同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按規定辦理申購、贖回和收益分配;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根據需要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對於基金財產的清算,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保管、清理、估值、變現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