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在清算時可否計入開發成本
問題 房地產企業代收的維修基金已交了營業稅,在此前提下,該企業上交的維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進入開發成本扣除?可否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9號)規定,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同所有的壹項代管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鑒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1995]48號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壹並收取的,可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