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救助,是指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2、扣除各類醫療補償、補助、救濟和社會定點醫療捐贈後,仍難以負擔規定醫療費用的,給予受助對象適當比例的補助,幫助其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醫療救助的範圍可以是:
1,窮人;
2、城鄉居民;
3.農村貧困人口;
4.其他有特殊困難的人。
醫療救助標準:
各地醫療救助標準略有不同,參保人可向戶籍所在地扶貧部門咨詢不同類型救助對象的具體認定標準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