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