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征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壹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壹。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