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營業稅問題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