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聯網,有關部門將發現參保單位違反《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14條規定,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因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給職工和退休人員造成的損失,由參保單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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