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形式的投資基金可簡單概括為由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同組成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認繳少部分出資,而投資者作為LP則認繳絕大部分的基金出資。私募股權投資公司(GP)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管理,並每年提取基金總額的壹定比例作為基金管理費;投資者(LP)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管理,分享合夥收益,同時享有知情權、咨詢權等。
其特點:
1.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只需向相應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即可,無需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批,運作模式簡單,且資金聚散靈活,適應性強。
2. 它是有限責任形式的投資,投資人以承諾資本額為限承擔責任,同時承諾出資也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 有限合夥制基金不是納稅主體,其應繳稅收等同於投資人直接投資所需要繳納的稅收,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從而避免"雙重"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