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劉是某國有企業的壹名高管,於2001年進入國企,至今已經有十幾年的時間。前些日子老劉經常接到保險公司打來的電話,要老劉參加某項基金,老劉很是奇怪,自己的個人信息保險公司怎麽會知道,經過調查老劉發現,原來是當地的社保中心泄露了自己的個人信息,那麽在上述案例中,老劉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有義務對老劉的個人信息保密嗎?
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壹項重要內容。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將所獲取的他人信息泄露。對於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等工作的社會保障部門,同樣要保護社會保險對象的個人信息。上述案例中,社會保障部門將依法獲知的個人信息泄露給保險公司,很顯然侵犯了老劉的合法權利,依法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壹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依職權辦事的國家機關對於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其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