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
②所有開辦增值服務的營業網點應當公示增值服務的內容;
③統壹印制服務協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內容、方式、收費標準、期限及糾紛解決機制等;
④基金投資人應當享有自主選擇增值服務的權利,選擇接受增值服務的基金投資人應當在服務協議上簽字確認;
⑤增值服務費應當單獨繳納,不應從申購(認購)資金中扣除;
⑥提供增值服務和簽訂服務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基金銷售機構,任何銷售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務費;
⑦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