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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保險金案件。進來分析壹下。

1.這是報紙上報道的真實案例。真正的結果是,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結果前妻得了3萬,現任老婆得了17萬。

2.報紙上的分析是,到底是給前妻還是給現任妻子,值得商榷;

3.從前妻的角度來說,應該是給他前妻的。原因是他98年投保時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也是保險公司認可的。離婚後,被保險人沒有變更受益人,也說明被保險人對她是認可的;

4.從現任妻子的角度來說,應該給現任妻子,理由是身故受益權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死亡前是不確定的,在他死亡前還沒有實現。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的那壹刻,受益人從其死亡中受益的權利才得以實現。本案中,被保險人死亡時,其法定妻子是現任妻子,當然應該給現任妻子;

5.個人傾向於和現任妻子結婚;

6.在這種情況下,在我看來,這個糾紛的發生與保險公司審查不嚴有關。當然,這發生在1998年。10年前,中國的保險市場非常不規範,導致了這樣的糾紛。現在我相信任何保險公司都不會接受這種不明確的身故受益人指定,也不會有這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