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特別是:
(1)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該員工已登記失業和求職。符合上述三項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關於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給予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灤延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也有資格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喪葬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