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余=凈利潤+(或凈虧損減)期初保留盈利-向股東派發的股息。
保留盈余之指撥,是指因法律規定或特殊目的或原因,將保留盈余加以限制或凍結,使公司不能以資產分配股利而導致保留盈余減少。保留盈余指撥之原因,大約有下列幾種:
法令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壹切稅捐後,分派盈余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為求對債權人有所保障,其發行條款可能規定,公司每年應提拔償債基金,並限制盈余之分配,在公司債償還以前,不得分配股利,此即償債基金準備。
存在預期或可能之損失
公司亦可能針對法律訴訟、不利之契約義務及其他或有事項之估計損失而指撥保留盈余。
保障營運資金的狀況
例如建立“營運資金準備”或“廠房擴建準備”等。
*當凍結或限制之原因消滅,即可解除限制,仍得再憑以發放股利。
*自保準備若是使用分期估列費用的方式如:
自保費用
自保準備
則FASB禁止提列此種損失準備,亦不必揭露此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