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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余是什麽意思?

保留盈余(Retained Earnings) 是指公司歷年累積之純益,未以現金或其它資產方式分配給股東、轉為資本或資本公積者;或歷年累積虧損未經以資本公積彌補者。保留盈余是連結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的壹個科目。

保留盈余=凈利潤+(或凈虧損減)期初保留盈利-向股東派發的股息。

保留盈余之指撥,是指因法律規定或特殊目的或原因,將保留盈余加以限制或凍結,使公司不能以資產分配股利而導致保留盈余減少。保留盈余指撥之原因,大約有下列幾種:

法令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壹切稅捐後,分派盈余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但法定盈余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為求對債權人有所保障,其發行條款可能規定,公司每年應提拔償債基金,並限制盈余之分配,在公司債償還以前,不得分配股利,此即償債基金準備。

存在預期或可能之損失

公司亦可能針對法律訴訟、不利之契約義務及其他或有事項之估計損失而指撥保留盈余。

保障營運資金的狀況

例如建立“營運資金準備”或“廠房擴建準備”等。

*當凍結或限制之原因消滅,即可解除限制,仍得再憑以發放股利。

*自保準備若是使用分期估列費用的方式如:

自保費用

自保準備

則FASB禁止提列此種損失準備,亦不必揭露此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