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關於撫恤金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第四十條中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