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重要的類型之壹,是壹種隨著商業信用和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以及被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信用中介行為。
信用擔保機構介於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包括銀行)與資金需求方(主要是企業和個人)之間。
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以合同約定或其他種類的資金擔保債務人履行責任和義務。
融資性擔保在其業務性質上具有金融和中介的雙重屬性,屬於壹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務。
它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為資金供給方和資金需求方雙方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促進雙方交易的完成。
在融資擔保業務過程中,信用擔保機構要完成兩項任務:壹方面是對資金需求者的信用評估;
另壹方面是向資金供應商提供自己的資信證明,獲得其對自己的信用擔保資質和履約能力的認可。
擴大信息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
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工程履約保函、最終付款保函等其他履約擔保服務;
3.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自籌資金;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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