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私募基金 - 合同的提前終止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提前終止條款有哪些?

壹般合同到期才能解除,但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壹些特殊情況,也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有:1、債權債務因提前履行或抵銷而終止、免除提存等。2.合同中有明顯不公平的條款;3、合同存在欺詐行為,並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損害;4.合同壹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經雙方協商終止合同;協商未能達到雙方目的的,由法院做出判決,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解除合同;5.合同壹方自然人死亡,財產繼承人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實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壹)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相互抵消;(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