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募基金發行人:
私募在中國是被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變成“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面向普通大眾募集資金,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超過50人籌集並轉入個人賬戶的,視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非常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判死刑,比如浙江的吳英,德隆的唐萬新,美國的麥道夫。
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現在很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標的PE,如鼎暉、弘毅、KKR、高盛、凱雷、韓紅)和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風險較大的VC,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大成、嘉實、華夏等公募基金的基金公司都是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股票或債券,不能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或風險企業,而私募基金可以。
3.銀行只能作為私募基金的代理人,不能作為私募基金的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