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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年金條例

《企業年金條例(征求意見稿)》於2006年6月6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經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意見稿降低了企業年金繳費上限,將企業年金繳費上限由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12%”調整為“8%”,將企業和職工繳費之和的上限由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1/6”調整為“12%”,並明確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這種調整給了企業獨立的空間。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是指由國家制定、企業自主建立、市場化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管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全額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入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