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定金壹般不予退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存款的特征: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源於定金合同。
2.存款是壹種典型的債務擔保形式。
3.定金擔保是對雙方的壹種擔保。
4.定金應在合同履行前支付。
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
1.定金不同於預付款:定金具有擔保功能,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適用定金罰則。但預付款只是正常交付標的物或正常提供勞務情況下的預付款。
2.如有短缺,支付預付款的壹方可以支付剩余價款;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的壹方違約時,支付預付款的壹方解除合同的,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二)押金與保證金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