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險基金。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