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範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壹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享、風險***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裏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