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單位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發生的利息收入應視同當年的基金收入,及時繳入國庫或有關主管部門的基金收入專戶,不能沖減財務費用。2、各有關主管部門的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是指基金按照規定用於周轉借款收回的利息,基金收、支專戶的存款利息,委托部門管理的基金周轉借款專戶的存款利息,扣除銀行手續費後的凈額)應全部作為當年基金收入,及時轉入相關基金的收入專戶中,統壹繳入中央總金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