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基金的使用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後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同時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客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