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交通、供水、燃氣、汙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壹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壹項費用,壹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
同時,壹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擴展資料
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稅費:
1、契稅
2、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
3、買賣合同印花稅
4、公***維修基金
5、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6、房屋所有權印花貼稅
7、權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