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維修基金是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專項設立的基金,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早已賦予每壹位業主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權利。在操作過程中,每壹位業主都可以完全自願地選擇簽字或不簽字,最終結果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簽字必須超過三分之二才能使用)。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