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的個別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
參保人因病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因工作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照前款規定的支付標準的90%予以報銷;其他情況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