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權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擴展數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應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和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到期。
(二)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再就業。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的。
(五)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百度百科-失業救濟金